映象网永城讯(记者 朱保磊 通讯员 徐英峰)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驱车来到被执行人刘某的茶馆,将正在喝茶的刘某抓获,并带至法院执行局。
据悉,被告刘某在永城市车集镇开办砖窑厂,原告郭某在被告的砖窑厂工作。2016年4月15日14时,被告的一名雇员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形下将摆渡车电闸合拢,导致正在维修皮带的原告手部受伤。
原告伤后被送往永煤医院处理伤口,被告代为支付医疗费4847.68元,当日转入徐州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手外伤,右2-5指皮肤撕脱伤,右2-4指近节指骨骨折,右小指远端缺失,右2-4指肌腱、神经、血管离断。2016年4月15日入院,同年5月6日出院,共住院21天,住院期间被告代为支付医疗费40520.22元。
2017年1月22日,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其安装国内普通型右手食指假手指每次需人民币600元,该假肢每年更换一次;安装国内普通型右手小手指假手指每次需人民币450元,该假肢每一年更换一次;装配假肢每年需要往返两次。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假肢安装费用等共计50521.9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刘某发送执行通知书等手续,被执行人收到手续后,依旧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遂即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主动让家人把钱交至法院执行局,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10月18日下午,淅川县人民法院九重法庭在案发地张河村,公开巡回审理这起劳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0月18日下午,淅川县人民法院九重法庭在案发地张河村,公开巡回审理这起劳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10月12日上午,被执行人马某和李某来到西峡县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85000元交到承办法官手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胡某诉王某婚姻纠纷一案,叶县法院判决王某支付胡某赔偿款4万余元,但王某迟迟不履行赔偿款。8月9日,王某向叶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胡某诉王某婚姻纠纷一案,叶县法院判决王某支付胡某赔偿款4万余元,但王某迟迟不履行赔偿款。8月9日,王某向叶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月12日上午,被执行人马某和李某来到西峡县人民法院将执行案款85000元交到承办法官手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2013年3月崔某红和女儿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受伤,导致崔某红伤残,女儿受伤的严重后果,花去医疗费近十万元。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崔某红和女儿18593.29元;张某明赔偿崔某红和女儿62203.04元。2013年9月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了给付保险金义务,而肇事司机张某明应赔偿崔某红和女儿6万余元赔偿款却迟迟不予兑现。
“感谢新密法院的执行法官帮我要回来了这笔钱,这可是我丈夫用命换来的啊!如果没有你们为我做主,我们孤儿寡母可怎么生活呀!”申请执行人李丽在新密法院执行局领到执行款时,激动地流出了眼泪,并发出了上述感慨。
“法官,你们几点上班?我们马上还钱,你们赶快把我们公司的名字从网上撤下来吧!我们被限制参加招标了,生意眼看就快黄了!”9月30日中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高法官接到了被执行人河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王某的电话。
9月28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杜某、朱某对樊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3824元。
2015年2月10日,孙某驾驶轿车与李某乘坐的两轮摩托发生相撞,致李某受伤,造成二级伤残,高位截肢,巩义市人民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六十一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孙某迟迟未履行赔偿责任,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王某在朋友聚会结束后,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当场死亡。今年3月的一天晚上,王某与朋友苏某在市区一家酒吧饮酒至凌晨,后李某来到该酒吧与二人相聚。
王某在朋友聚会结束后,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当场死亡。今年3月的一天晚上,王某与朋友苏某在市区一家酒吧饮酒至凌晨,后李某来到该酒吧与二人相聚。
王某在朋友聚会结束后,醉酒驾驶三轮摩托车与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致使当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