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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法院为受伤工人讨回赔偿医疗款

2017-10-25  来源:映象网

映象网永城讯(记者 朱保磊 通讯员 徐英峰)近日,永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驱车来到被执行人刘某的茶馆,将正在喝茶的刘某抓获,并带至法院执行局。

据悉,被告刘某在永城市车集镇开办砖窑厂,原告郭某在被告的砖窑厂工作。2016年4月15日14时,被告的一名雇员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形下将摆渡车电闸合拢,导致正在维修皮带的原告手部受伤。

原告伤后被送往永煤医院处理伤口,被告代为支付医疗费4847.68元,当日转入徐州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手外伤,右2-5指皮肤撕脱伤,右2-4指近节指骨骨折,右小指远端缺失,右2-4指肌腱、神经、血管离断。2016年4月15日入院,同年5月6日出院,共住院21天,住院期间被告代为支付医疗费40520.22元。

2017年1月22日,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构成八级伤残;其安装国内普通型右手食指假手指每次需人民币600元,该假肢每年更换一次;安装国内普通型右手小手指假手指每次需人民币450元,该假肢每一年更换一次;装配假肢每年需要往返两次。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判决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郭某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假肢安装费用等共计50521.9元。

 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原告郭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向刘某发送执行通知书等手续,被执行人收到手续后,依旧拒不履行义务,执行法官遂即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主动让家人把钱交至法院执行局,此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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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赔偿 法院 责编:李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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